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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企业: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年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年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
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的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年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会秘书根据确定的时间及内容适时发出2024年度股东大会年会会议通知。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25年6月20
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
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99,601,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802,837股,占公司有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9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
同意4,509,314,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15%;反对2,940,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52%;弃权148,4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同意4,509,311,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15%;反对2,940,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52%;弃权152,4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同意4,509,301,3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12%;反对2,954,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55%;弃权148,4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同意4,509,300,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12%;反对2,954,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55%;弃权149,4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同意4,509,320,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17%;反对2,935,2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50%;弃权148,4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4,466,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7%;反对2,935,299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31%;
弃权148,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同意4,509,176,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285%;反对3,079,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83%;弃权147,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4,321,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12%;反对3,079,94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9%;
弃权147,8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同意4,509,289,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10%;反对2,965,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57%;弃权148,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同意566,707,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579%;反对2,389,6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194%;弃权699,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4,461,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95%;反对2,389,619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67%;
弃权699,0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就本议案的审议,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作为关联股东,进
同意4,509,223,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295%;反对2,911,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45%;弃权269,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4,369,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11%;反对2,911,739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1%;
弃权269,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同意4,509,247,4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00%;反对2,45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45%;弃权699,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4,392,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62%;反对2,457,46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8%;
弃权699,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同意559,334,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1638%;反对9,762,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7134%;弃权699,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7,08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593%;反对9,762,79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66%;
弃权699,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就本议案的审议,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作为关联股东,进
同意4,508,746,0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189%;反对3,505,3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777%;弃权153,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891,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80%;反对3,505,34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49%;
弃权153,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同意4,508,736,0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187%;反对3,519,3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780%;弃权149,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881,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16%;反对3,519,34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8%;
弃权149,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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