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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根据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新材”)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号《决定书》,指定银亿系企业清算组为银亿新材重整案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日,宁波中院裁定银亿新材、广西银亿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广西银亿科技镁业有限公司、广西银亿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广西银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玉林旭邦贸易有限公司等
根据宁波中院的公告,银亿新材等6家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向临时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610室;邮政编码:315020:联系人:郑律师、塔律师;联系电话:、)申报债权(利息计算至2025年11月20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本通知发送前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债权性质、金额和申报材料等内容需要更新的外,无需再次提交申报材料。
银亿新材等6家公司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召开(此前3月10日的会议不再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债权人届时可根据短信通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看并下载会议相关文档、参加会议并进行投票。为便于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表决将采用“线上表决”的方式进行。会议召开的相关事宜,管理人将另行通知。